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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ubei provinc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缩写HBPST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科技行业发展业务的企业家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会员服务的方向,广泛团结有从事科技产业发展的企业家,努力壮大湖北科技力量,为建设创新型湖北、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科协,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大型学术报告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报活动计划,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大园三路8号国创集团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国家、省有关科技发展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向相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促进会员与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会员之间的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交流,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科技、咨询、人才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四)开展会员与国内、国际、境外同行的对等交流与合作;

(五)探讨科技企业发展的理论和政策问题,举办业务研讨会,组织会员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讨,为国家、省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咨询建议;

(六)加强协会建设,促进行业规范化和行业自律;

(七)发展协会与传播媒体及社会各阶层的互动关系,开发社会资源;

(八)接受委托参与评定本行业的技术职称和鉴定技术成果等方面的工作;

(九)组织编写有关科技企业发展和科技企业协会发展的资料和书籍;

(十)组织专门力量收集和分析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政策、科技、金融、人才和培训等方面信息,建设科企协网站,编辑会刊、会讯,定期向会员免费赠送,密切会员联系。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觉悟高、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信誉良好,守法经营;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湖北省内科技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定企业相关资料,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推荐相关单位和个人成为本会会员的权利;

(八)提请协会提供政策指导、科技中介、项目对接、人才引进、投融资平台、法律咨询、创新方法等方面服务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积极主动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业协会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表彰奖励优秀会员;

(十一)聘请荣誉会长和荣誉理事,聘请首席顾问、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八)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 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可履行会长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